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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2/3 22: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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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口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等五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在江口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张某等五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增殖放流价值元的鱼苗,赔偿生态补偿金元,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张某等五人自愿认罪认罚,服判不上诉。

年6月26日13时许,张某、李某、曾某商量到江口县闵孝镇提红村红石良组闵孝河流域电鱼,随后,张某邀约*某,李某邀约卢某。张某驾车载李某、曾某、*某并携带电鱼工具到江口县闵孝镇提红村红石良组,五人步行至闵孝河流域电鱼捕捞,13时50分许,江口县公安局闵孝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张某等五人,并查获电击枪2根、潜水镜2副等电鱼工具及渔获物17条。经江口县农业农村局认定,张某、李某等人非法捕猎渔获物17条,总重3.千克;张某、李某等人使用的捕鱼工具是电力捕鱼工具,使用该电力捕捞工具进行捕捞属于电力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

江口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李某等五人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张某、李某等五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

来源江口检察

编辑白春霞

二审安慧芳

三审朱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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