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消息,近日,由江口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的江口县第一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某甲、*某乙、李某丙三人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在江口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据了解,年1月25日凌晨3时许,*某甲、*某乙、李某丙三人趁着夜色,来到闵孝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采用电击的方式非法开展捕捞水产品行为。随后,三人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查获了各类渔获物条及渔船、电瓶等作案工具。
其中,三人捕获的小口百甲、*颡鱼是太平河闵孝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品种质资源保护区主要保护品种。
检察机关认为,三名被告在属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品种质资源保护区采用电鱼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处于遭受损害状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承担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对*某甲、*某乙、李某丙三名被告人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判令三名被告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资源经济损失人民币11,元。同时,责令三人就其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向市级以上媒体刊登公开致歉声明。
来源:贵阳日报融媒体
记者:梁俊鹏
编辑:缪富霞
编审:安轶伦
审签:王幸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