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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年度“十大案件”候选案例,其中包括一起针对生态破坏的公益诉讼案。在这起案件中,当事人在梵净山景区文物上刻字,被当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视频拍摄于年7月11日,一名男子在梵净山景区旅游过程中,使用登山手杖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梵净山金顶摩崖”石壁处进行刻画,虽经其他游客提醒劝阻,他仍执意在石壁处刻留“丽水陈国”字样。
视频在网上引发了热议,三天后,武陵景区针对这一不文明行为发布通报,将这名男子纳入梵净山生态旅游区入园黑名单。该案件线索经江口县人民法院及时发现,移送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完成调查。在履行诉讼公告程序后,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展开调查,并向法院提起了公益诉讼。年3月25日,江口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在庭审现场,起诉人提供了事发时视频、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专业机构鉴定意见等证据。
公益诉讼起诉人杨俊:被告陈国平使用登山杖,在梵净山自然遗产地新金顶刻画丽水陈国四字,对梵净山的景观美学功能造成了不可逆的价值损害,损害了社会公众享有的世界自然遗产生态环境权益利。
法院一审认为,“梵净山金顶摩崖”是梵净山自然遗产的组成部分,被告男子的行为不仅对文物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害,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梵净山自然遗产的整体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江口县人民法院院长张永琴:被告陈国平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江口县人民检察院支付文物修复费.08元,修复方案设计费用元,由江口县人民检察院转付修复单位及设计单位。二、被告陈国平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指定账户支付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款元,由本院缴付国库。三、被告陈某国平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其在梵净山金顶摩崖刻字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年5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是全国首例针对在自然、人文遗迹上刻字所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审理过程体现了人民法院秉持恢复性司法与预防性司法相结合的环境司法审判理念,与广大人民群众迫切希望保护好人文遗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愿望相契合,也为以后的人文及自然遗产保护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司法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