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7月14日,江口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江口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富、杨某华涉嫌滥伐林木罪一案。分别判决被告人张某富、杨某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富、杨某华共同按照江口县林业局测算的碳减排量,购买价值21,.52元碳汇指标,用于替代生态环境被破坏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并就其违法行为通过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经查,年6月初,被告人张某富、杨某华两人共同商议,在江口县闵孝镇平寨村农户山林中购买林木进行采伐,之后二被告人超出采伐许可范围,通过异地超量采伐的方式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02立方米用于出售,并非法获利。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华、张某富虽然主动进行了原地补植复绿,履行了部分生态修复义务,但不足以弥补生态环境损害。公益诉讼起诉人江口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诉公益诉讼,要求二被告通过购买价值21,.52元碳汇量,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损害。
本案的审理,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并着重考量了二被告人主动履行补植复绿义务、自愿认购碳汇替代性修复林业生态环境损害的情况,依法作出以上判决。本案系全市首例通过认购碳汇替代性修复环境损害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案件的依法审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
江口县法院按照贵州省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大涉碳汇案件审理力度的通知》要求,积极贯彻落实,创新工作举措,依法高效审理认购碳汇修复生态相关案件,将碳汇认购融入生态修复司法实践中,并以我院建立的全省首个“碳达峰碳中和司法实践教育基地”为契机,将碳汇认购案件的审理宣传与碳达峰碳中和司法实践教育相结合,形成了多措并举,双向推进的司法实践模式,有效的凸显了碳汇案件审理的司法成效。
原标题:《将碳汇认购融入生态修复司法实践—江口县法院公开宣判全市首例通过碳汇认购进行替代性修复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