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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7/2 13:34:00
铜陵市人民*府关于长江干流(铜陵段)等重点水域禁止垂钓的通告铜*告〔〕56号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府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和水域生态修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95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4号)、《安徽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安徽)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办〔〕60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长江干流(铜陵段)等重点水域实行禁止垂钓。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垂钓水域:长江干流(铜陵段)全部水域、菜子湖枞阳水域(包括长河)及白荡湖翘嘴红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青通河、顺安河沿入江口向上1公里,其他通江河流以闸为界。

二、禁止垂钓期限: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暂定)。

三、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禁止垂钓水域和禁止垂钓期内从事任何形式的垂钓活动;严禁收购、加工、销售非法垂钓渔获物;严禁水产品交易市场、餐饮等行业开展以长江水生野生鱼类为内容的各类营销行为。

四、禁止垂钓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须经有关渔业行*主管部门批准。

五、各级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水利、交通、海事等相关部门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区人民*府为禁止垂钓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加强禁止垂钓工作的*策宣传引导,开展日常巡查和监管,做好禁止垂钓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垂钓水域和禁止垂钓期内从事违法垂钓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年1月1日起施行。本通告规定的禁止垂钓水域和期限如有调整,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发布。

年12月30日

来源/铜陵市人民*府

编辑/潘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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