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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贵州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原局长、梵净山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江口县,住江口县**街道**路,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年4月6日被铜仁市监察委立案调查,次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年8月22日,本院以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决定对张某某刑事拘留,同日由德江县公安局执行;经本院决定,9月2日被德江县公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铜仁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于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年0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张某某受贿人民币(币种下同).万元的犯罪事实
至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担任贵州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梵管局)副局长、局长。其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湖北大冶市景苑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陈某汉、贵州梵净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彬、贵州三特梵净山观光车有限公司总经理屈某庆、贵州武陵景区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武汉三特索道集团公司总裁张某甲、贵州三特梵净山旅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韦某华财物,共计.万元,并为上述公司或人员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年至年,被告人张某某为陈某汉在梵管局承揽芙蓉、高峰、坝溪等站房建设工程及拨付工程款提供帮助,收受陈某汉55万元。具体为:
()陈某汉为了得到张某某的关心和帮助,于、年春节期间,到张某某家中,先后两次送了现金万元、2万元给张某某妻子刘某燕。刘某燕收取现金后告知了张某某。
(2)年春节期间,陈某汉到张某某家送给刘某燕3万元。刘某燕收取现金后告知了张某某。
(3)年春节期间,陈某汉到张某某家送给刘某燕3万元。刘某燕收取现金后告知了张某某。
(4)年上半年的一天,陈某汉承建工程竣工后,到张某某家中,送给刘某燕3万元。刘某燕收钱后告知了张某某。
(5)年下半年的一天,陈某汉承建的工程竣工,到张某某家中,送给刘某燕3万元。刘某燕收钱后告知了张某某。
(6)年春节期间,陈某汉到张某某家送给刘某燕3万元。刘某燕收取现金后告知了张某某。
(7)年中秋节,陈某汉到张某某家送给刘某燕2万元。刘某燕收取现金后告知了张某某。
(8)年年底,陈某汉到张某某家送给刘某燕2万元。刘某燕收取现金后告知了张某某。
(9)年春节期间,陈某汉为了得到梵管局印江站房的建设,到张某某家中送了6万元钱给刘某燕,并告知刘某燕自己的目的。事后,刘某燕告知了张某某陈某汉送钱的目的。
(0)年下半年的一天,陈某汉到张某某家送给刘某燕3万元。刘某燕收取现金后告知了张某某。
()年春节期间,陈某汉到张某某家送给刘某燕6万元。刘某燕收取现金后告知了张某某。
(2)年中秋节期间,陈某汉因在梵管局承建了四个工程,遂到张某某家送了8万元给刘某燕。刘某燕收取现金后告知了张某某。
(3)年春节期间,陈某汉在梵管局所做工程的工程款顺利结清,为了表示感谢,到张某某家送了0万元给刘某燕。刘某燕收取现金后告知了张某某。
2.至年,被告人张某某为张某甲任总裁的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梵净山景区开展经营活动的子公司在财务监管、矛盾纠纷处理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取张某甲的行贿款7.万元。具体为:
()年春节期间,张某某在家中收受张某甲5万元现金、2块*金。
(2)年春节期间,张某某在家中收受张某甲5万元现金、2块*金。
(3)年春节期间,张某某在家中收受张某甲5万元现金、2块*金。
(4)年上半年,张某某女儿张某镝到英国留学,张某某在家中收受张某甲20万元现金。
(5)年春节期间,张某某在家中收受张某甲5万元现金、2块*金。
(6)年上半年,张某某女儿张某镝到英国上学,张某某在家中收受张某甲20万元现金。
(7)年春节期间,张某某在家中收受张某甲5万元现金、2块*金。
(8)年春节期间,张某某在家中收受张某甲5万元现金、2块*金。
(9)年春节期间,张某某在贵阳观山湖区万丽酒店旁的小茶馆收受张某甲5万元现金、2块*金。
(0)年8月8日至年8月29日,刘某燕与张某镝到澳大利亚旅游,由张某甲支付4万元旅游费用。
()年月23日至年月22日,张某甲帮助张某某女儿在武汉租赁房屋并支付租金4.04万元。
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所收4块金块价值34.万元。
3.年至年,被告人张某某放松对贵州三特梵净山旅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监督和管理,为贵州三特梵净山旅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贵州三特梵净山旅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韦某华37.5万元。具体为:
()年春节期间,张某某在家中收受韦某华0.5万元。
(2)20年春节期间,张某某在家中收受韦某华万元。
(3)年春节前期间,张某某在家中收受韦某华2万元。
(4)年春节期间,张某某在家中收受韦某华4万元。
(5)年春节期间,刘某燕在家中收受韦某华5万元,并告知了张某某。
(6)年春节期间,刘某燕在家中收受韦某华5万元,并告知了张某某。
(7)年春节期间,刘某燕在家中收受韦某华5万元,并告知了张某某。
(8)年春节期间,刘某燕在家中收受韦某华5万元,并告知了张某某。
(9)年春节期间,刘某燕在家中收受韦某华5万元,并告知了张某某。
(0)年春节期间,刘某燕在家中收受韦某华5万元,并告知了张某某。
4.年至年,被告人张某某放松对贵州武陵景区有限公司的监督和管理,为贵州武陵景区有限公司经营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贵州武陵景区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40万元。具体为:
()年春节期间,张某某在家中收受王某2万元。
(2)20年春节期间,张某某在家中收受王某2万元。
(3)年春节期间,张某某在家中收受王某4万元。
(4)年春节期间,刘某燕在家中收受王某4万元,并告知了张某某。
(5)年春节期间,张某某在家中收受王某4万元。
(6)年春节期间,张某某在家中收受王某4万元。
(7)年春节期间,张某某在家中收受王某5万元。
(8)年春节期间,张某某在家中收受王某5万元。
(9)年春节期间,张某某在家中收受王某5万元。
(0)年春节期间,张某某在家中收受王某5万元。
5.20年至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放松对贵州三特梵净山旅游观光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特观光车公司)的监督和管理,为三特观光车公司经营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三特观光车公司总经理屈某庆30万元。具体为:
()年春节期间,张某某在家中收受屈某庆5万元。
(2)年春节期间,张某某在家中收受屈某庆5万元。
(3)年春节期间,张某某在家中收受屈某庆5万元。
(4)年春节期间,张某某在家中收受屈某庆5万元。
(5)年春节期间,张某某在家中收受屈某庆5万元。
(6)年春节期间,张某某在家中收受屈某庆5万元。
6.被告人张某某为刘某彬将其与梵管局签订的《门票制作合同》及刘某彬在三特观光车公司持有的30%股份转让给三特旅业公司提供帮助。3年至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收受刘某彬26万元。具体为:
()3年春节期间,张某某在家中收受刘某彬0.5万元。
(2)4年春节期间,张某某在家中收受刘某彬0.5万元。
(3)5年春节期间,张某某在家中收受刘某彬0.5万元。
(4)6年春节期间,张某某在家中收受刘某彬0.5万元。
(5)7年春节期间,张某某在家中收受刘某彬万元。
(6)8年春节期间,张某某在家中收受刘某彬万元。
(7)9年春节期间,张某某在家中收受刘某彬万元。
(8)年春节期间,张某某在家中收受刘某彬万元。
(9)年6月,张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彬3万元。
(0)20年春节期间,张某某在家中收受刘某彬万元。
()年春节期间,张某某在家中收受刘某彬2万元。
(2)年春节期间,张某某在家中收受刘某彬2万元。
(3)年春节期间,张某某在家中收受刘某彬2万元。
(4)年春节期间,刘某燕在家中收受刘某彬0万元,并告知了张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妻子刘某燕向江口县纪委监委上缴赃款00万元以及4块金块。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造成6万元国有资产损失的犯罪事实
20年2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时任局长杨某勤的授意下,在三特观光车公司的《减免收入结算款申请》上签署“鉴于观光车公司9-年经营以来,连续亏损和油价上涨,建议用该公司上交的经营分成.86元,作为梵管局对该公司油价补贴,支持公司发展”的意见,杨某勤签署“同意,由观光车公司先交所欠管理费,然后由局企业(梵净山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再拨出相同费用作为油价补贴,支持观光车公司发展”的意见。后三特观光车公司获得梵管局下属的梵净山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对三特观光车公司补贴.86元。
年2月日,被告人张某某兼任梵净山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年至年,被告人张某某根据20年的做法,先后六次在三特观光车公司的油价补贴申请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燃油补贴条件的三特观光车公司进行燃油补贴,通过梵管局下属的梵净山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对观光车公司违规发放燃油补贴6万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表、被告人干部任免审批表、铜仁市审计局移送处理书、退缴赃款凭证、铜仁市碧江区公安局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刘某燕、陈某汉、张某甲、刘某彬、屈某庆、张某镝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金块价格鉴定意见;5.刘某燕辨认金块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损失6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对被告人张某某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曹永安
检察员:孙翔
年0月7日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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