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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被告人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2********,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住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乡**村**组。年3月19日因贩卖*品罪被原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印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品罪,于年9月29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强制隔离戒*,现在铜仁市碧江区强制隔离戒*所强制隔离戒*。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贩卖*品罪,于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年9月18日11时许,刘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