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居民低保*策
(一)申请对象:我县常住农业人口或持居住证1年以上的。
(二)补助标准:按照年元/年保障标准,根据家庭收入实行差额补助。其中:长期保障户元左右/月/人,重点保障户元左右/月/人,一般保障户元左右/月/人。
(三)办理流程:户主申请→调查核实→村(社区)民主评困→一榜公示→乡镇(街道)民*办审查→乡镇(街道)人民*府审核→二榜公示→县民*局审批→三榜公示→待遇发放。
二、城市居民低保*策
(一)申请对象:我县常住非农业户口或持居住证1年以上;已经落户或办理居住证、易地扶贫搬迁市民证”的搬迁群众。
(二)补助标准:按照年元/月/人保障标准,根据家庭收入实行差额补助。其中:长期保障户元左右/月/人,重点保障户元左右/月/人,一般保障户元左右/月/人。
(三)申报流程:户主申请→调查核实→社区民主评困→一榜公示→乡镇(街道)民*办审查→乡镇(街道)人民*府审核→二榜公示→县民*局审批→三榜公示→待遇发放。
三、特困人员*策
(一)特困对象:我县常住户籍或持居住证1年以上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肢体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供养标准:
1.分散供养:基本生活费元/月/人;护理费:全失能元/月/人,半失能元/月/人。
2.集中供养:基本生活费元/月/人;护理费:全失能元/月/人,半失能元/月/人,全自理元/月/人。
(三)申请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四)办理流程:
1.集中供养:申请→入户核查→乡镇(街道)评议→张榜公示→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民*部门审批→和特困供养机构签订入住协议→发放特困供养待遇。
2.分散供养:申请→入户核查→乡镇(街道)评议→张榜公示→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民*部门审批→签订照料护理协议(全失能和半失能人员需要签订此协议)→发放特困供养待遇。
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只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认定为特困人员。
四、临时救助*策
(一)申请对象:因灾、因祸、矿难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救助标准:在元-0元范围内,根据家庭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三)申报材料:申请书、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地户籍需提供半年以上的居住证)、村级出具因病因灾因学暂时性生活困难的证明材料。
(四)办理程序:向乡镇人民*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入户调查→乡镇(街道)审核→县民*局审批。
注:单次救助金额在元以下(含元)的,由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直接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救助资金,相同事由年内救助限一次,不同事由年内救助不超过两次。
五、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策
一、补贴对象:江口县行*区域内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常住户口的老年人及外地户籍迁入本行*区域且居住满1年以上、年龄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
(一)80-89周岁每人每月补贴50元;
(二)90-99周岁每人每月补贴元;
(三)周岁以上(含周岁)每人每月补贴元。
三、申请程序:本人的身份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按享受补贴人员的年龄段分类填写《申请登记表》→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汇总→县民*局审批。
四、发放办法:县民*局审核汇总后,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将高龄补贴资金发放审批表送县财*局核拨到专用存折上。
联系方式:
江口县民*局社会保障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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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李鹤
审核:*界
校对:武志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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