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公告
中国海事局门户网站消息,《闽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和《闽江口水域船舶报告制》已经局长办公会审查通过,自年6月1日起实施。
闽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
1.参考海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出版海图图号:、、、;
中国人民解放*海*参谋部航海保证局出版海图图号:、。
本定线制各坐标点采用国家大地坐标系(航海用途等同WGS-84世界大地坐标系)。
闽江口水域定线制由七星礁分道通航制组成,包括分隔线、分隔带、边界线、通航分道、警戒区和避航区。
2.船舶定线制范围(七星礁分道通航制)
2.1分隔带
分隔带为以下四点连成的水域,宽度为0.3海里。
26°05′50.7″N,°51′32.8″E
26°05′50.7″N,°51′52.8″E
26°03′50.7″N,°51′52.8″E
26°03′50.7″N,°51′32.8″E
2.2边界线
西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26°05′50.7″N,°50′26.2″E
26°03′50.7″N,°50′26.2″E
东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26°05′50.7″N,°52′59.4″E
26°03′50.7″N,°52′59.4″E
2.3通航分道
南下船舶通航分道为西边界线与分隔带之间的水域,宽度为1海里,通航分道的中心线长度为2海里,主交通流流向为°(真航向)。
北上船舶通航分道为东边界线与分隔带之间的水域,宽度为1海里,通航分道的中心线长度为2海里,主交通流流向为°(真航向)。
2.4警戒区
警戒区为以下四点连线围成的水域:
26°03′50.7″N,°50′26.2″E
26°02′02.7″N,°50′26.2″E
26°02′02.7″N,°52′59.4″E
26°03′50.7″N,°52′59.4″E
2.5避航区
七星礁避航区是以七星礁灯桩(26°04′50.7″N,°49′40.2″E)为圆心,半径0.7海里的圆形水域。
3.特别规定
3.1使用闽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的船舶应值守VHF23频道。
3.2使用分道通航制区域的船舶应在通航分道的端部驶进或驶出,如必需从分道的一侧驶进或驶出时,应与该分道的船舶总流向形成尽可能小的角度。
3.3船舶应尽可避免穿越通航分道,但为了避免航行危险不得不穿越时,应当在确认没有顺分道航行的船舶接近的情况下方可穿越,并应尽可能用与分道船舶总流向成直角的船首向穿越。
3.4帆船或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使用分道通航制时,除应遵守有关在分道内航行的规定外,不应妨碍按通航分道行驶的机动船的安全通行。
3.5警戒区、通航分道及其端部的附近水域禁止船舶锚泊、捕捞和养殖。
3.6使用本定线制水域航行的船舶,不免除其履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所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3.7对不遵守本定线制的船舶,由主管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船舶及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3.8本规定自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图1:闽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示意图一
附图2:闽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示意图二
闽江口水域船舶报告制
1.适用船舶
本报告制为强制性船舶报告制,适用于使用闽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并符合以下条件的船舶:
1.1外国籍船舶;
1.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货船;
1.3乘客定额超过50客位的客船(渡船除外);
1.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1.5从事拖带的船舶;
1.6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用船舶不适用于闽江口水域船舶报告制。
2.适用的地理范围及相关海图
2.1适用的地理范围为七星礁水域报告区,由以下四点连线围成的水域:
26°11′15.0″N,°37′25.2″E
26°10′00.0″N,°53′12.0″E
25°59′24.0″N,°53′12.0″E
25°58′36.0″N,°43′06.6″E。
以上各点坐标采用国家大地坐标系(航海用途等同WGS-84世界大地坐标系,下同)
2.2相关海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出版海图图号:、、、;
中国人民解放*海*参谋部航海保证局出版海图图号:、。
3.报告格式、报告内容、报告线及报告要求
3.1报告格式
本船舶报告制格式采用IMOA.(20)号大会决议附则中所规定的格式。
3.2报告内容
3.2.1一般报告内容
A船名、呼号和国际海事组织编码(若适用)
C或D位置(经纬度或相对于陆标的位置)
E航向
F航速
G上一停靠港
I目的港
O吃水
Q缺陷及限制(拖船应报告其拖带长度及被拖物名称)
DG危险货物
U总长及总吨
3.2.2船舶装有AIS设备并正常使用的,可仅报告下列内容:
A船名、呼号
G上一停靠港
I目的港
O吃水
Q缺陷及限制
DG危险货物
3.3报告线
以点26°11′15.0″N/°37′25.2″E、点26°10′00.0″N/°53′12.0″E、点25°59′24.0″N/°53′12.0″E和点25°58′36.0″N/°43′06.6″E等四点连线围成的边界线。
3.4报告要求
3.4.1.驶入报告制水域的船舶抵达报告线时应按照3.2的要求报告;驶离本报告制水域的船舶抵达报告线时可仅报告船名。
3.4.2船舶发生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时,应立即报告事故的种类、时间、地点、损害或污染的程度以及是否需要援助,并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事故有关的其它信息。
4.主管机关、受理报告机关
4.1主管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海事局。
4.2受理报告机关为福州海事局船舶交管中心(简称“福州交管中心”)。
5.向船舶提供的服务
福州交管中心可为闽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水域的船舶提供以下交通服务:
5.1交通信息(须请求);
5.2气象信息(须请求);
5.3支持联合行动(须请求);
5.4助航服务(应请求);
5.5航行通(警)告信息;
5.6交通组织。
6.报告制要求的呼叫频道和报告制使用的语言
6.1福州交管中心的工作频道:
呼叫频道:VHF23;备用呼叫频道:VHF16。
6.2报告制使用语言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无线电话通信应采用航海通信规定格式。
7.支持报告制运行的岸基设施
7.1.福州交管中心的系统组成有:雷达系统、VHF通讯系统、信息处理及显示系统、信息传输、记录/重放系统及气象传感系统。其功能有:数据收集、数据评估与处理、信息提供、交通组织、助航服务、支持联合行动。
7.2.福州交管中心保持24小时不间断值班。
8.应急通讯
8.1船舶遇有失控、沉没危险等紧急情况需抛锚时,应尽可能让出航道,并迅速向福州交管中心报告。
8.2船舶发生甚高频(VHF)设备故障时可通过下列福州交管中心:-。
9.本规定自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期素材:中国海事局门户网站
综合整理:航保君
责任编辑:航保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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