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人民法院
公告
梅运钢: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伍小华〔执行案号:()鄂执号,执行依据:()鄂松滋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张龙〔执行案号:()鄂执号,执行依据:()鄂松滋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伍人华〔执行案号:()鄂执号,执行依据:()鄂松滋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鄂执号、号、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案件承办单位: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联系人:文波联系-松滋市人民法院
公告
邓万贵: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孝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鄂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鄂执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本院
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