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行*区划调整和区域经济发展需要,根据《市委市*府关于切实做好温州市部分行*区划调整工作的意见》(温委发〔〕33号)、《市委办市府办关于洞头区灵昆街道委托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温委办发〔〕号),以及中共洞头区委、洞头区*府(简称“洞头区”)与中共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委员会、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简称“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签署的《洞头区灵昆街道委托管理协议》,现将有关委托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洞头区将以下所列灵昆街道的*建、人事、经济、社会等事务,委托由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理。
(一)由瓯江口产业集聚区负责灵昆街道的组织工作、思想宣传、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纪检监察、工青妇等*建事务。
(二)以瓯江口产业集聚区为主承担灵昆街道**机关、群团组织和所属事业单位有关干部任免、人力资源管理等事宜,洞头区有关部门协助。
(三)由瓯江口产业集聚区负责管理灵昆街道的发改、统计、经信、科技、住建、交通建设、水利、海洋与渔业(指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职能)、商务、招商引资、农业、林业、人防、环保等经济事务。
(四)以瓯江口产业集聚区为主承担灵昆街道的平安建设、综合治理、信访、民族宗教、安全生产、流动人口管理、慈善捐赠等社会事务管理职能,洞头区负责指导协助。
二、市级相关部门延伸管理事项。
(一)灵昆街道规划、国土、行*综合执法、市场监管、质量监督等管理职能由市级相关部门在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的派出机构行使,接受市级部门和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双重管理。
(二)中央、省垂直管理机构设在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内的分支机构或派驻机构由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对接协调。
三、洞头区相关部门管理事项。
灵昆街道涉及人大、*协、人武、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等工作,以及粮食、物价、教育、卫生、计生、民*、文化、体育、旅游和其他未委托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理的部门职能由洞头区相关部门承担,并在瓯江口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相应的办事窗口,方便群众办事。
其中涉及到灵昆街道群众有关教育、卫生、民*、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保障的,原则上由洞头区会同龙湾区相关部门负责经办。过渡期内按照从优从高的原则,继续按行*区域调整前龙湾区有关*策标准执行,期满后再另行予以明确。具体操作层面由市级相关部门与洞头区、龙湾区协调对接。
四、在委托期间,洞头区和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将结合相关发展规划和灵昆街道实际,制定灵昆街道经济社会发展的计划和规划,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灵昆社会发展进步。
五、本通告从年11月1日起正式实行。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府
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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