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医疗保险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财*厅发出做好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
该通知称,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确定为每人元,财*补助每人不低于元。继续实行特殊困难群体参保资助*策,对具有多重特殊困难群体身份属性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资助,资助数额不超过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特殊群体个人只需缴纳扣除个人参保财*资助后的个人参保自缴部分。
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采用集中征缴为主,零星缴费为补充的参保方式。集中征缴期为年11月16日至年月1日,未在集中征缴期内缴纳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可通过零星缴费方式,于年4月1日至12月1日期间,按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府补助标准之和(80元)缴纳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用。集中征缴期内缴纳的,从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未在集中征缴期内缴纳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资助参保对象及标准: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按照每人元标准予以资助。其中,元按年度*府分担比例不变。新增20元的部分调整分担比例,按贫困县、非贫困县分两类资助。即:第一类贫困县(包括深度贫困县和一般贫困县,共66个),由省、市、县三级*府按照5:2:的比例分担;第二类非贫困县(贵安新区参照执行),由县级*府全部承担。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元的标准予以资助。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
全额资助对象:1、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个人缴费继续执行全额资助*策,所需资金由县级财*全额承担。
2、孤儿、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
其它特殊困难人群,其资助标准由各地根据中央和省的*策文件结合实际进行明确。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孤儿、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实行全年动态参保,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享受资助参保*策。
2、其他特殊困难群体不实行动态参保*策,在集中征缴期后缴费的,按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府补助标准之和缴纳。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身份认定前已全额缴费的,在其身份认定后个月内,由医保部门将个人先行缴纳的应由*府资助参保资金退还参保人员。
、*人退出现役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全年动态参保,个人按当年缴费标准(元)缴纳,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4.新生儿实行90日动态参保,统一使用户籍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登记。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自出生之日起90日后(不含90日)参保缴费的,按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府补助标准之和(80元)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对未使用户籍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登记的新生儿,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监护人完善其身份信息后,可纳入医保报销。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按照黔医保发〔〕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5.职工医保转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实行90日动态参保*策。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可在职工医保暂停缴费90日内(含90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日(不含90日)缴费的,按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府补助标准之和(80元)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6.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的大中专学生,可以选择在学籍地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认定地参保,并按规定享受参保地的医保待遇*策。
以下是小编为各位整理的缴费方式渠道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