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R变得“高大上”是最近30多年的事情,此前对CSR的批评或是抨击社会责任无力克服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动机,或是强调CSR活动把用于公司事务的资源转向满足社会目的所带来的危险。前者的批评可能在于早期的CSR过于强调道德因素,而后者的态度则时时见于当时社会公共利益与企业利益的争论。在20世纪20年代的一个著名案例中,福特公司股东控告福特公司停止支付特别股息,亨利?福特解释停止支付是为了执行一个可以雇佣更多工人的社会工程计划,但结果是当时的法庭并不认可福特的辩诉。现在想来,如果福特解释这个计划的长远经济效益可以使股东获得更多回报的话,法院是否会接受他的申辩?掩卷思之,终究绕不开这个最根本的问题:企业到底应不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应该对谁负责?且待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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