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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7/15 13:29:00

严重违背民意法官,背后岂能无猫腻?


去年11月21日上午,东莞理工学院大四学生敖翔尾随大二女学生小米(化名)进入女厕,持刀对小米猥亵,剧烈反抗小米被杀害。昨日下午,东莞中院向敖翔和被害女生家属送达判决书,敖翔被判死缓,并赔偿被害人父母50余万元(法制2012年11月5日)。


    当日敖翔带着水果刀、眼罩、面罩、手套等工具,进入学校女厕对独自如厕小米实施猥亵。因遭小米反抗,敖翔将其头部、脸部往地上撞击,又捂嘴、掐颈致小米死亡。敖翔猥亵杀人,手段极其残忍,表现冷静老练。


    从敖翔作案时装备看,是一再有预谋实施犯罪惯犯,且杀人手段特别残忍。据被害人小米父母所说,敖翔多次实施犯罪行为。可见敖翔社会危害极大,绝无宽恕理由。该案事发现场为大学校园,有可能给大学成千上万女生心头留下挥之不去阴影,让多少大学女性惶惶不安,这样的恶性杀人案怎可从轻发落?敖翔不死何以震慑犯罪?何以让大学校园女生心头宁静?何以告慰受害者家人和社会?警方已锁定敖翔为作案对象,敖翔逃到广州,在走投无路情况下投案。对罪行已被司法机关发觉,在实无逃生可能情况下被迫自首,不符合自首条件。


    反之自首是轻判一项条件,但并不是无论什么罪一定要轻判!恶性故意杀人案如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最起码要具备不能再危害社会,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敖翔不具备赦免条件,且敖翔犯下强制猥亵女生故意杀人两项重罪,绝没有赦免条件!中国法律从没有取消死刑;要废除死刑,要有一种比死刑更有受惩罚感方式替代;“少杀”必须依赖于“长关”,我国社会犯罪率居高不下;现阶段没有“长刑”有效制止犯罪,因此,现阶段刑法不适宜减少死刑。法官对死缓判决辩称:考虑到被告人受性冲动影响实施犯罪,考虑到被害人“有激烈反抗行为,才导致被告杀人”。法官如此说法实在是太荒唐,谁面临受害时不反抗?难道遭遇歹徒迫害时反抗还有错有罪吗?这是哪一家强盗逻辑?本案非公开审理、非公开宣判,宣判时没有通知被害人家属到场。法院回应有关个人隐私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被告被控罪名之一是强制猥亵妇女罪,审理涉及隐私。可死者父母不是“案外人”,怎么居然不能参加本案庭审?怎么不能见证审判杀害他们女儿凶手,如此何谈保护当事人权利?这明显存在程序上问题,程序不公正,死者家人怎会信服司法公正?敖翔被判赔偿被害人父母50余万元;敖翔家如果赔偿不了50余万元;则意味对被害人父母是空头支票?显然,敖翔家很有钱!


    敖翔该判死刑却不杀,绝没有天理。如此判决,不是法官蓄意偏袒是什么?今天社会司法腐败很严重,对此,怎不让人怀疑法官受贿、蓄意偏袒。这背后究竟是权力寻租还是人民币裁决?此前,曝出的云南晋宁11男性遇害系列杀人案嫌犯张永明,曾被判死缓多次减刑后获释。2008年以来,张永明又先后杀害11人。何某繁l990年因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被广东高院判处死缓,因六次减刑被释。2011年春节后,何对一乞讨人员连捅13刀致其死亡。同年3月2日,何某繁将小学生王某诱骗到空房内,用水果刀13刀,致王某当场死亡。假如当初二犯因杀人偿命,会有今天这么多无辜者丧身痛心恶果发生吗?不杀敖翔,哪一法官能保证10几年后敖翔不继续危害社会?2005年中央提出宽严相济刑事*策后,结果是当严不严,普遍宽大无边。


    前门不严,后门“保外就医”、“假释”等不断放水,如此以何威慑犯罪?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陈兴良认为,如果说我国刑罚整体威慑力是100分,死刑贡献了80分。然而,我们多少法官却把对罪犯最有威慑作用的死刑弃之不用,这样的司法如何惩治犯罪?司法制度应当把法律效果作基本标准,把*治效果、社会效果作为重要标准,最大限度地做到天理、国法、人情统一,也是社会民意的期待!


    杀与不杀司法必须考虑社会效果!对罪犯刑罚太人性,对遵纪守法民众就必然缺失人性。小米家属制作的视频、照片被大量转发,乖巧可爱、温婉善良的小米悲惨遭遇牵动数十万友的心。许多友对少女消逝的生命表示痛惜,内心极其震惊于罪犯人性的丑陋与凶残。数以万计评论在说,不杀“敖翔”,将意味纵容更多的“敖翔”。


    一切法律是建筑在民意基础上的;严重违背民意的法官背后岂能无“猫腻”?对此,我们的纪检部门不该来查一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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