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石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两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分别在江口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案一: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近日,由石阡县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江口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经石阡县检察院审查,年1月1日起,贵州省石阡县龙川河泉水鱼鳜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面禁捕,禁捕期十年。年3月,潘某某在石阡县龙川河,使用钓钩为16钩的钓鱼杆进行垂钓,后被石阡县公安局查获。经石阡县农业农村局认定,潘某某使用的垂钓工具属于禁用渔具。潘某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石阡县检察院围绕潘某某损害生态资源的程度、该案如何定罪量刑、潘某某承担何种民事侵权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及证据进行了法庭辩论。随后,石阡县检察院发表了出庭意见,请求法院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潘某某刑事责任,同时判令潘某某进行增殖放流、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发放法治宣传册并担任护河志愿者。
案二:林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近日,由石阡县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林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江口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林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元;林某某需按要求补植林木株,并就其违法行为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年农历腊月,林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形下,雇请他人砍伐林木共计52株,立木蓄积共计14.立方米。
经石阡县检察院审查,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八十七条、一千二百二十九条、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等规定,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故石阡县检察院依法向江口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年以来,石阡县检察院共受理23件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刑事犯罪案件。办案过程中,该院将打击与保护并重,在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司法确认等方式追究当事人民事责任,督促进行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生态修复。下一步,该院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立足检察职能,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持续跟进生态修复效果,全力助力石阡县绿色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通讯员陈洁史尚文
编辑白春霞
二审安慧芳
三审朱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