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公车配备使用办法
越野车不能成领导配车
[导读]
近日,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起草制定的《吉林省**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施行。《办法》规定,我省省直**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30人不超过1辆确定。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
一般公务用车编制
每30人不超过1辆
《办法》指出,我省**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其中,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标准为: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30人不超过1辆确定。厅局级干部公务用车编制按1-2人1辆、3人2辆、4人3辆、5人4辆、6人以上每增加2人增加1辆确定。厅局级离退休干部(含待遇)用车编制按每5人不超过1辆确定。处级及以下离退休干部用车编制按每35人不超1辆确定。
《办法》还对**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制定严格执行标准: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配备享受财*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应急救援、警卫和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务用车标准配备。
**机关
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更新后,旧车处置按照规范、节约的原则,可以采取与厂家置换等方式进行。
**机关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或者配备更新越野车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根据我省地理环境复杂,东部多为山区、半山区,冰冻期较长等特点,市(州)及县(市、区)级*委、*府可以在编制内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应用于下乡调研和处置突发事件,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和警卫用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公务车出行严格执行“六项”登记制度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一般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应当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机关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公务车使用情况要接受社会监督
**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把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风廉*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以下行为依照*纪*纪有关规定处理: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审批超标准配备更新车辆;违规安排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运行经费预算;未经批准擅自配备更新公务用车;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财*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并实行严格管理。财*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据以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和年度配备更新计划,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采购。**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单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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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中所指公务用车是指**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