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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6/7 22: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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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贵州铜仁江口县法院判决被告陈国平,支付文物修复费、修复方案设计费、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总计12万余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年7月11日,被告陈国平在梵净山游览时,使用铁质登山杖在“梵净山金顶摩崖”的石壁上刻划,因被其他游客制止,最终只写了“丽水陈国”四个字。

江口县人民检察院启动调查,并向法院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

经专家鉴定,本案被告的行为造成文物“部分破损”,对梵净山的景观美学功能和文物造成“不可逆的损害”。

江口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陈国平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江口县人民检察院支付文物修复费用.08元,修复方案设计费用元,由江口县人民检察院转付修复单位及设计单位。

二、被告陈国平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指定账户支付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款元,由本院缴付国库。

三、被告陈国平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其在梵净山金顶摩崖刻字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我国在年修改的《环境保护法》中确立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后修订多部法律、并出台多个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了公益诉讼制度。

如果发现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给社会公益造成损害的,检察院或环境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环保局等行政机关也可以提起生态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破坏环境的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破坏环境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本案是检察院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

《民法典》第条生态破坏的惩罚性赔偿

《环境保护法》第58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55条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25条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年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国办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贵州省旅游条例》《铜仁市梵净山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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