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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三明网警巡查执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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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前程序典型案例

1.湖南省蓝山县环保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2.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管局违法履职案

3.陕西省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二、诉讼程序典型案例

4.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诉洮北区畜牧业管理局行*公益诉讼案

5.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诉高港区水利局行*公益诉讼案

6.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诉清流县环境保护局行*公益诉讼案

7.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诉铜仁市国土资源局、贵州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行*公益诉讼案

8.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诉路荣太民事公益诉讼案

9.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诉云南景谷矿冶有限公司民事公益诉讼案

10.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诉吴明安、赵世国、*太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诉前程序典型案例

1.湖南省蓝山县环保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蓝山县新圩镇上清涵村村民廖某某在未办理国土、环保、工商等手续的情况下,在本村租用土地86.44亩兴建选矿厂,从年底至年4月持续非法选矿生产。该厂无任何污水处理设施,其中多个尾砂库无防渗措施,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渣致使所占用土地产生了污染,发生了质变。蓝山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县环保局)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其违法排污行为一直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虽对该厂作出了行*处罚,但该厂始终未能完全履行生效行*处罚决定。直到中央环保督查组督查后,县环保局才于年4月28日联合蓝山县新圩镇*府等部门,将该选矿厂强行关停并拆除生产设备及厂房。该厂虽被取缔,但厂内的废水未进行无害化处理,尾砂也未作进一步处置,存在持续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的状况和危险,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被侵害状态。

诉前程序:蓝山县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后,于年10月19日向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县环保局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环境损害责任方廖某某选矿厂的废水、废渣进行处置,防止废水、废渣逸散,避免对环境造成进一步的污染;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责任,责令相关人员尽快制定污水处理方案及土壤污染修复方案,并监督相关责任人员依方案实施。

行*机关整改情况:县环保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督促廖某某对被污染环境进行治理,与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制定了《蓝山县新圩镇上清涵非法选矿厂环境污染应急处置方案》,并监督方廖某某按处置方案实施。截止年12月6日,已恢复可利用土地面积约㎡,完成总量约70%;污泥池用地恢复面积约㎡,完成总量的约25%;已沉淀处理污水约m(未中和),现厂区剩余污水量约m。至此,该起案件已通过诉前检察建议取得了实质效果。

典型意义:该案在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对线索的研判、审查,发现了环保、国土部门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通过民行部门的督促履职、反渎部门的职务犯罪查办,将对行*单位的监督与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互相渗透、促进,形成了检察监督合力。本案根植环保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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