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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港市沿江大道贯通及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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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港市人民*府

关于公布龙港市沿江大道贯通及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通告

因公共利益建设,需对龙港市沿江大道贯通及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经审查,该房屋征收行为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现根据规划用地范围、结合该地块房屋实际状况,将龙港市沿江大道贯通及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如下:一、房屋征收范围龙翔路号至号(单号段)、广南路1号至53号,广南路2号至90号、上厂街1号至19号,上厂街2号至20号、上厂二街1号至57号,上厂二街2号至72号、上厂二街42弄1号至15号,上厂二街42弄2号至10号、海港路2号至56号、海港路1号至63号、海港路20弄1号至7号、海港路29弄1号至9号、金河广场2号至42号、滨江公寓、江口路2号至号、江口路1号至号、江口路弄1号至7号、江口路91弄1号至14号、江口路弄1号至12号、江口路弄1号至7号、河滨南路1号至36号、河滨北路2号至31号、码头街59号至号、码头街号至号、码头街号A幢B幢套房、通港路86号至号、江浦路1号至93号、江滨南路2号至48号、河滨南路29弄1号至6号、民安路1号至31号、民安路2号至号、龙江路2号至74号、龙江路1号至77号、曙光路1号至27号、曙光路2号至38号、下埠街号至号、下埠街号至号、金田花园小区、龙洲路1号至号(单号段)住宅类用房及征收范围内的企、事业非居住类用房。具体征收范围以划定的红线范围图为准。二、暂停实施行为及法律后果自本通告之日起至年4月6日,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事项或行为:1.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2.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3.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4.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5.户口迁入或分户;6.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7.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违反规定实施上述行为,不予赔偿。特此通告。附件: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龙港市人民*府

年4月7日

附件: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来源:龙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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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益、民生、传播网络正能量,中国第一座农民城,创建文明龙港市。本网首席法律顾问,浙江浙杭(温州)律师事务所,周科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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