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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口县生态补偿政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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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一轮退耕还林

(一)补助对象:符合退耕还林*策的全县退耕农户。(二)补助标准:年和年退耕还林补助元/亩。其中,种苗补助元/亩;现金补助元/亩。年退耕还林补助元/亩。其中,种苗补助元/亩;现金补助元/亩。(三)补助方式:种苗补助在退耕还林当年采取现金直补或购苗发放的方式;现金补助从当年开始,五年内分三次补助:第一年补助元/亩(第一年造林验收合格后补助),第三年补助元/亩(第三年验收合格后补助),第五年补助元/亩(第五年验收合格后补助)。(四)补贴程序: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提供补助清册报送县自然资源局汇总,由县财*部门将补助资金集中统发打入农户“一折通”账户。

二、公益林补偿

(一)补偿对象:符合《国家级、地方公益林划界定办法》的林地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二)补偿标准: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年为每年每亩11元;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年为每亩每年12元。(三)补偿方式:由县自然资源局提供补偿名册,县财*部门直接打入农户“一折通”账户。注:由村(组)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到集体公共账户后,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后,分配给本村(组)集体农户或用于统一聘请护林员进行管护;林权所有者为个人的,地方财*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全部兑付给个人,由个人按照管护协议规定承担管护责任。

县自然资源局生态修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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