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铜仁日报
余麟友同志:你于年7月2日向原双江镇人民政府借款.00元用于修建团坡至保安组公路建设、年向原双江镇人民政府借款.00元用于支付明星村团坡土地复垦农民工工资两笔共计.00元。
孙叙军同志:你于年8月3日向原双江镇人民政府借款.00元用于大冲武家土地开发项目、年元月30日向原双江镇人民政府借款.00元用于大冲武家土地开发项目两笔共计.00元。
杨光智同志:你于年12月24日向原双江镇人民政府借款.00元用于磨湾村芹菜坡土地开发项目。
杨艳子同志:你于年元月30日向原双江镇人民政府借款.00元用于支付庙冲茶园基地民工工资。
尹福江同志:你于年10月5日向原双江镇人民政府借款.00元用于明星村抗洪救灾项目。
杨凤珍同志:你于年11月1日向原双江镇人民政府借款.00元用于生姜储存。
石得胜同志:你于年5月30日向原双江镇人民政府借款.00元用于甘家坝廉租房工程安装费用。
胡贵发同志:你于年8月24日向原双江镇人民政府借款.00元用于兴隆村修路材料款。
黄昌激同志:你于年7月在原双江镇借款.00元用于项目建设。
向勇同志:你于年12月20日向原双江镇人民政府借款.00元用于苗子岭土地复垦项目,年3月15日向原双江镇人民政府借款0.00元用于大冲至武家公路建设项目两笔共计1.00元。
因我街道一直联系不到你们,现请你们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前来我街道办理工程结算手续或归还借款,逾期不来办理的,我街道将依法按有关规定视为本人自愿放弃清算项目款权利,我街道将作为呆账死账处理,同时我街道将继续保留以上款项追缴的权利。
特此通知
联系人:熊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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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口县双江街道办事处
年11月17日